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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ECTRIC / 隐私政策

隐私政策.

隐私政策 — Connectric

感谢您对本公司的关注。connectric GmbH 管理层高度重视个人数据保护。通常,您无需提供个人数据即可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果您希望通过网站使用某些特定服务,可能需要处理个人数据。在处理确有必要且不存在其他法定依据时,我们通常会事先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我们按照《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及适用于 connectric GmbH 的德国相关数据保护规定,处理姓名、地址、电子邮箱或电话号码等个人数据。本政策说明我们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数据的性质、范围和目的,并介绍数据主体享有的权利。

作为数据控制者,connectric GmbH 采取了多项技术与组织措施,尽可能全面地保护通过本网站处理的个人数据。但互联网数据传输仍可能存在安全漏洞,无法保证绝对安全。因此,您也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向我们提供个人数据。

1. 术语定义

本政策采用欧洲立法者在 GDPR 中使用的术语。为便于公众、客户和业务伙伴理解,现对相关术语作如下说明。

a) 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即“数据主体”)有关的任何信息。可识别的自然人,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人,尤其是通过姓名、识别号码、位置数据、在线标识,或者其身体、生理、遗传、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相关的特征进行识别。

b) 数据主体

数据主体是指其个人数据由控制者处理的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

c) 处理

处理是指以自动化或非自动化方式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组操作,例如收集、记录、组织、整理、存储、调整、变更、检索、查询、使用、传输披露、传播、提供、比对、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

d) 限制处理

限制处理是指对已存储的个人数据进行标记,以限制其今后的处理。

e) 画像分析

画像分析是指利用个人数据,对自然人的某些个人情况进行评估的自动化处理,尤其包括分析或预测其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偏好、兴趣、可靠性、行为、位置或行踪。

f) 假名化

假名化是指以某种方式处理个人数据,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时无法归属于特定数据主体。额外信息须单独保存,并通过技术与组织措施,确保个人数据不会被归属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

g) 控制者

控制者是指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关、机构或其他组织。如处理目的和方式由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该法律也可规定控制者或指定控制者的具体标准。

h) 处理者

处理者是指代表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关、机构或其他组织。

i) 接收方

接收方是指接收个人数据披露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关、机构或其他组织,无论其是否属于第三方。但根据欧盟或成员国法律,在特定调查任务中可能获得个人数据的公共机关,不视为接收方。

j) 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数据主体、控制者、处理者,以及在控制者或处理者直接授权下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关、机构或组织。

k) 同意

同意是指数据主体在自愿、明确、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声明或其他明确的肯定行为,表示同意对其个人数据进行特定处理。

2. 控制者名称及地址

根据 GDPR、欧盟成员国适用的其他数据保护法律及相关规定,数据控制者为: connectric GmbH Pappelring 48 23923 Selmsdorf,德国 电话:+49 (0) 177 422 657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站:http://www.connectric.de

3. 一般数据和信息的收集

数据主体或自动化系统访问本网站时,connectric GmbH 可能收集并在服务器日志中存储以下一般数据和信息: (1)浏览器类型与版本; (2)访问系统的操作系统; (3)访问来源网站; (4)访问的子页面; (5)访问日期与时间; (6)互联网协议地址(IP 地址); (7)访问系统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8)用于防范本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受到攻击的其他类似信息。

connectric GmbH 不利用这些一般信息推断数据主体的身份。这些信息用于正确提供网站内容、优化网站内容及相关宣传、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和网站技术的持续运行,以及在发生网络攻击时向执法机关提供调查所需信息。我们也会对匿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改善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匿名服务器日志与数据主体主动提供的个人数据分开存储。

4. 个人数据的常规删除和封存

控制者仅在实现存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内,或者欧洲及其他适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处理和保存个人数据。存储目的不再存在,或法定保存期限届满时,个人数据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常规封存或删除。

数据主体的权利

a) 确认权

每位数据主体均有权要求控制者确认,是否正在处理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您可随时联系控制者的工作人员行使此项权利。

b) 查阅权

每位数据主体均有权随时免费获取有关其已存储个人数据的信息及副本,包括: • 处理目的; • 所处理个人数据的类别; • 已经或将要接收数据的接收方或其类别,尤其是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中的接收方; • 预计保存期限,或确定保存期限的标准; • 要求更正、删除、限制处理或反对处理的权利; • 向监管机关投诉的权利; • 如数据并非由本人提供,可获取的来源信息; • 是否存在 GDPR 第 22 条第 1 款和第 4 款所述的自动化决策(包括画像分析),以及在相关情况下所使用逻辑、处理意义和预期影响的有效说明。

数据主体还有权获知其个人数据是否被传输至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如存在此类传输,有权获知相关的适当保障措施。您可随时联系控制者的工作人员行使查阅权。

c) 更正权

每位数据主体均有权要求及时更正不准确的个人数据。考虑处理目的后,也有权要求补充不完整的个人数据,包括提交补充声明。您可随时联系控制者的工作人员行使此项权利。

d) 删除权(被遗忘权)

当处理已无必要且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数据主体有权要求及时删除其个人数据: • 数据已不再为最初收集或处理的目的所必需; • 撤回依据 GDPR 第 6 条第 1 款 a 项或第 9 条第 2 款 a 项作出的同意,且不存在其他处理依据; • 依据第 21 条第 1 款提出反对且不存在优先的合法理由,或依据第 21 条第 2 款提出反对; • 数据被违法处理; • 为履行适用于控制者的欧盟或成员国法律义务,必须删除数据; • 数据是在提供 GDPR 第 8 条第 1 款所述信息社会服务时收集的。

如符合上述条件,您可随时联系 connectric GmbH 的工作人员,要求删除公司保存的个人数据。工作人员将安排及时处理删除请求。

如 connectric GmbH 已公开个人数据,且根据 GDPR 第 17 条第 1 款有义务将其删除,我们会在考虑现有技术与实施成本后,采取合理措施(包括技术措施),通知其他处理已公开数据的控制者:数据主体已要求删除相关链接、数据副本或复制件,但必要处理的情形除外。工作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必要措施。

e) 限制处理权

数据主体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要求限制处理: • 对数据准确性提出异议,需要给予控制者时间进行核实; • 处理不合法,但本人反对删除,转而要求限制使用; • 控制者已不再需要该数据,但本人仍需用其提出、行使或抗辩法律请求; • 已依据 GDPR 第 21 条第 1 款提出反对,且尚未确定控制者的合法理由是否优先于本人的理由。

如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您可随时联系 connectric GmbH 的工作人员,要求限制处理所保存的个人数据。工作人员将安排相关限制。

f) 数据可携权

数据主体有权以结构化、常用且机器可读的格式,接收其向控制者提供的个人数据,并可在不受原控制者阻碍的情况下将数据传输至其他控制者。此权利适用于:处理基于 GDPR 第 6 条第 1 款 a 项、第 9 条第 2 款 a 项的同意,或第 6 条第 1 款 b 项的合同;处理通过自动化方式进行;且处理并非为执行公共利益任务或控制者被赋予的公共权力所必需。

依据 GDPR 第 20 条第 1 款,在技术可行且不影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下,数据主体还有权要求控制者将数据直接传输至另一控制者。您可随时联系 connectric GmbH 的工作人员行使数据可携权。

g) 反对权

数据主体有权基于自身特殊情况,随时反对依据 GDPR 第 6 条第 1 款 e 项或 f 项进行的处理,包括基于这些规定的画像分析。

如您提出反对,connectric GmbH 将停止处理相关数据,除非我们能够证明存在优先于您利益、权利与自由的重大合法理由,或处理是为提出、行使或抗辩法律请求所必需。

如 connectric GmbH 为直接营销而处理个人数据,数据主体可随时反对为此目的进行的处理,包括与直接营销相关的画像分析。一旦提出反对,我们将停止为直接营销目的处理相关数据。

对于依据 GDPR 第 89 条第 1 款,为科学或历史研究及统计目的进行的处理,数据主体也可基于其特殊情况提出反对;但为执行公共利益任务所必需的处理除外。

您可以直接联系 connectric GmbH 的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反对权。在使用信息社会服务时,您还可以通过采用技术规范的自动化方式行使反对权,不受指令 2002/58/EC 的影响。

h) 自动化个人决策,包括画像分析

数据主体有权不受仅基于自动化处理(包括画像分析),并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或类似重大影响的决策约束。但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由欧盟或成员国法律授权且提供适当保障,或基于数据主体明确同意的情形除外。

如该决策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或基于明确同意,connectric GmbH 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自由及合法利益,至少包括要求控制者进行人工干预、表达本人意见及对决策提出异议的权利。您可随时联系控制者的工作人员行使相关权利。

i) 撤回同意权

每位数据主体均有权随时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您可随时联系控制者的工作人员行使此项权利。

5. 处理的法律依据

当我们就特定处理目的取得同意时,法律依据为 GDPR 第 6 条第 1 款 a 项。如处理是为履行与数据主体之间的合同所必需,例如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则依据第 6 条第 1 款 b 项。这也适用于必要的合同订立前措施,例如产品或服务咨询。

如为履行法律义务(例如税务义务)而必须处理数据,依据为 GDPR 第 6 条第 1 款 c 项。少数情况下,处理可能是为保护数据主体或其他自然人的重大生命利益所必需,例如访客受伤时,需向医生、医院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必要信息,此时依据为第 6 条第 1 款 d 项。

如处理是为本公司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所必需,且数据主体的利益、基本权利和自由并未优先于这些利益,处理还可能依据 GDPR 第 6 条第 1 款 f 项。欧洲立法者特别指出,数据主体是控制者客户时,可能存在合法利益(序言第 47 段第 2 句)。

6. 控制者或第三方追求的合法利益

如处理依据 GDPR 第 6 条第 1 款 f 项进行,我们的合法利益为开展经营活动,以维护全体员工与股东的利益。

7. 个人数据保存期限

个人数据保存期限以相关法定期限为标准。期限届满后,如数据已不再为合同履行或订立所必需,将进行常规删除。

8. 提供个人数据的法定或合同要求

提供个人数据可能是法律要求(例如税务规定),也可能源于合同约定(例如合同相对方信息)。在某些情况下,订立合同需要提供随后由我们处理的个人数据。不提供这些数据,可能导致无法订立合同。

在提供个人数据前,数据主体应联系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结合具体情况说明:提供数据是否为法律或合同要求、是否为订立合同所必需、是否有提供义务,以及不提供可能产生的后果。

9. 自动化决策

作为负责任的企业,我们不进行自动化决策或画像分析。

德语原始隐私政策使用 DGD 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Datenschutz GmbH 的隐私政策生成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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